HS17-3-12、HS17-3-14地块用地面积分别为67062.3m2和5598.9m2,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企业用地,现已拆迁平整。HS17-3-12地块规划功能布局分为HS17-3-12a、HS17-3-12b、HS17-3-12c以及HS17-3-12d四个地块,其中HS17-3-12a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HS17-3-12b、HS17-3-12c、HS17-3-12d和HS17-3-14地块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B1)属于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
1、前期调查结果
(1)土壤检测分析结果:
HS17-3-12地块中,HS17-3-12a(规划居住用地)部分土壤样品中镍、钴、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部分土壤样品中锌的检出浓度超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其中部分土壤样品镍、钴、苯并(a)芘和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管制值。HS17-3-12b、HS17-3-12c和HS17-3-12d(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仅BS28(0-1.0m)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超过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
HS17-3-14地块区域仅BS4(0-1.5m)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检出浓度超过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
(2)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
两个地块内部分地下水样品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超过沪环土〔2020〕62号文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相应限值;其中HS17-3-12地块部分地下水样品中镍的检出浓度也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限值。
2、风险评估主要结论和建议
基于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结果,针对本地块内的关注污染物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本项目地块内土壤关注污染物为锌、镍、钴、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镍、石油烃(C10-C40)。地块潜在的暴露受体为未来居住在地块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包括成人及儿童)和商服人员(成人)。暴露途径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根据风险表征结果,场地内部分区域受污染土壤对于潜在暴露人群的致癌风险或非致癌危害商超过了可接受水平,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和镍对潜在暴露人群的健康风险均可接受。HS17-3-12a地块土壤中风险水平不可接受的主要目标污染物为锌、镍、钴、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综合考虑计算的土壤风险控制值与国家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建议锌的修复目标值为15017mg/kg、镍的修复目标值为284mg/kg、钴的修复目标值为20mg/kg、二苯并(a,h)蒽的修复目标值为0.55mg/kg、苯并(a)芘的修复目标值为0.55mg/kg、苯并(a)蒽的修复目标值为5.5mg/kg、苯并(b)荧蒽的修复目标值为5.5mg/kg、茚并(1,2,3-cd)芘的修复目标值为5.5 mg/kg、石油烃(C10-C40)的修复目标值为3676mg/kg。HS17-3-14地块土壤中风险水平不可接受的主要目标污染物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其修复目标值为121mg/kg。地块土壤总污染面积约26106m2,修复深度为地面以下1.5m至6m不等,土壤总污染方量约为72570m3。
根据本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结果,本地块部分区域受污染土壤对于潜在暴露人群(未来居民和商服人员)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水平超过了可接受范围,建议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相关规定针对超风险范围内的土壤实施修复工程。鉴于本地块涉及污染超过人体健康水平,建议尽快完善地块管理,实施相应管控措施。